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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荡秋千致伤残,谁来负责任?浏览数:1次
案件经过 原告左某、被告袁某、肖某均系被告南昌某学校在校学生。2020年9月4日,原告左某与被告袁某、肖某在被告南昌某学校安排的操场上体育课期间玩荡秋千活动,被告袁某、肖某两人推秋千时原告从秋千上摔下受伤。受伤后原告左某先是送到校医务室,而后由原告的家长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用8262.09元。原告左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诉讼中被告肖某、袁某申请对原告左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法院依法组织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左某左上肢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根据被告南昌某学校提供袁某的手写材料,其中被涂擦掉的部分载明:“肖某就笑着对我说:“来玩点刺激吗?我也没多想,后来我和肖某抓住那根铁链就开始用力的荡,将近五秒左某说了一句不要荡那么高,我没有听见,好像肖某也没听见。” 现左某将南昌某学校、袁某、肖某及袁某父母、肖某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荡秋千作为人尽皆知的一项传统娱乐活动,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参与者应当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和承担相应风险,推秋千的人应当把控好秋千荡起后的高度幅度,对于坐秋千的人来说,拉紧绳子也是其最基本的常识,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或管理人的陪同下进行玩耍。 第一,关于被告南昌某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左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安排的校外操场上体育课时玩耍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秋千,学校老师并未进行看管,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老师对于在该操场上学生玩秋千活动本应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却疏于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南昌某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关于被告袁某、肖某是否是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袁某、肖某均系十三、四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本身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被告袁某、肖某均对事发的经过自书了书面材料,被告袁某、肖某自认是他们共同推的秋千,另外,本案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袁某、肖某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书写的材料,故本院认定被告袁某、肖某是共同侵权人。根据袁某的自书材料,其中被涂擦掉的部分载明:“肖某就笑着对我(袁某)说:来玩点刺激吗?我也没有多想,后来我和肖某抓住那根铁链就开始用力的荡,”虽然被告袁某后来将该内容涂擦掉,但是最先记录的内容作为原始记录,通常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结合视频录像,可以证明被告袁某、肖某未尽到把控好秋千荡起后高度幅度的义务,对造成原告受伤存在共同过错,这也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故被告袁某、肖某对原告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是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左某和被告袁某、肖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自愿参加荡秋千活动,而荡秋千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相应的判断、识别能力,而原告参加荡秋千活动表明其自己甘愿承担一定的风险,且原告在荡秋千过程中也未抓紧两侧的铁链,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告对自身的损伤也应自担部分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认定,判定被告南昌某学校应对原告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袁某、肖某对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各自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左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原告左某在本案中因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04269元。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比例,被告南昌某学校应向原告左某支付赔偿费用31280元,被告肖某、袁某各自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31280元,由原告左某自行承担10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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