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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浏览数:1次
2018年4月起,陈某在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该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8月,陈某在该公司炼油车间检查机器时,不慎被碾伤,之后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左拇指末节缺损。2019年3月,大余县人社局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9年11月,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陈某为十级伤残;2020年1月,陈某向大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且应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因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陈某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陈某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应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法律义务。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和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因此,只要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就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在发生事故时,不仅损害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会对企业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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