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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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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例如车辆报废、刹车失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1、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或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2、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