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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讨债不成拘禁他人 获刑两年浏览数:1次
2017年12月25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的一天,李某从张某处借款2万元,并承诺第二天一定偿还。但到了第二天,李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将2万元钱还给张某,张某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李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气之下,张某伙同另一名男子找到李某,并将张某带至芷江县城某宾馆,由于李某始终表示没有钱还,张某便对李某拳打脚踢,并威吓他说,如果不还钱就别想离开。直到当晚12点多,李某趁张某等人熟睡才从宾馆逃出并报警,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欠债还钱虽天经地义,但债权人在索要债务遇阻时不要冲动要理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一旦讨债的方法和过程偏离了法律轨道,就会触犯法律,甚至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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