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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某小区开发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浏览数:1次
(一)基本案情 2012年,申请执行人黄金铭以自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0万元, 后出借给被申请执行人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温有光),借款用途为某小区房地产开发。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约定月利息为2%,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8日。 2014年10月,黄金铭再次向温有光出借241933元。借期届满后,被申请执行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15年9月19日止,尚欠借款本金1201568.55元, 利息431259.96元。 2016年4月,陆川县人民法院对黄金铭与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有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有光共同偿还黄金铭借款1201568.55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黄金铭遂向陆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查封了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在陆川欧亚铭府小区的房产(二个套间,面积共224.02平方米)和三辆机动车。 2016年1月至4月,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将查封的两套商房先后销售给吕某和刘某某,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11月24日,陆川法院将被执行人温有光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系用于履行其与申请执行人黄金铭借款纠纷执行案的财产。其法人代表温有光在擅自将房屋出售,且将获得的首付款用于其他开支,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陆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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