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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未启用拒缴租费 条款失公平仍需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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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没有运行使用,难道就不用支付租金了?我的场地就这样白白地被占用了吗?”近日,家住永泰县的卓先生来到永泰法院清凉人民法庭,起诉要求某通信公司支付场地租赁费用、滞纳金和场地改造产生的费用共计2.37万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2016年6月间,卓先生与某通信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卓先生将其位于永泰县的自家楼房天台场地租给通信公司建设信号基站使用,租期五年,每年租金1万元整,一年一付。合同签订后,通信公司随即对卓先生的天台场地进行改造并安装基站使用设备。但约定的第一年租期届满后,通信公司却以合同约定的第一年租赁费于项目竣工并开通运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但因运营商原因至今尚未开通运营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用。无奈之下,卓先生只好将该通信公司起诉到法院。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因为运营商的原因,该基站已确定不会再开通运营,本案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然而,卓先生已按约及时交付租赁场地,通信公司也已实际占用该租赁场地并完成基站建设,且基站未能开通运营的责任不在于卓先生,如果单纯以合同约定等基站开通运营才能支付租金明显有失公平。最终,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细心调解明情,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通信公司向卓先生支付结欠的租金1万元,并将场地相关设备搬离并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具有公平性,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作为合同获利的一方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