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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疯狂套现 女子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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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一女子因生意亏损,在帮助他人成功办理信用卡后未将信用卡交还卡主,反而利用POS机对持有的信用卡进行冒用、套现,累计套现取走人民币39691元。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持有信用卡返还被害人。

   2016年4月,被告人谢某以帮助被害人潘某等五人办理信用卡为由,向被害人收取申办信用卡预留的电话号码卡,并在银行审批通过后代领被害人信用卡共计五张。之后,被告人谢某利用事先持有的被害人电话号码卡开通并激活五张信用卡。2016年4月23日至同年8月18日,被告人谢某利用POS机对其持有的上述五张信用卡进行冒用、套现,共计人民币39691元。被告人谢某冒用被害人信用卡后,变更联系方式前往上海,不仅导致被害人潘某等人财产损失,还造成被害人银行征信记录受到严重影响。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共计人民币396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因生意亏损,遂在帮助他人信用卡办理成功的情况下未告知卡主。冒领他人信用卡后,将所持有的信用卡用于套现资金自用并不归还。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目的是进行信用卡诈骗,其在实施信用卡诈骗后被抓获归案,其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被告人谢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