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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男子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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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谢某某在永泰经营服装加工厂期间,拒不支付温某某、徐某某等14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6798元。2016年3月3日,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谢某某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但其仍拒不支付并逃匿。2017年11月14日,检察机关以谢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由,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诉。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难逃刑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