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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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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用的是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即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才可归于无效并产生公示性影响。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只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要走完宣告无效的法定程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也诉请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第二种情况实际存在两个诉请,一个是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一个是要求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事宜。尽管两个诉请的原被告重叠,一般情况下受诉法院对两个诉请也均具管辖权,但若确认婚姻效力的诉讼适用特别程序的话,就存在两个诉请不能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的问题。实践中该如何操作,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南京离婚律师司俊建议可将其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受理,两个诉合并审理,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对婚姻效力问题,比照特别程序审理,查明确属无效婚姻的情形的先行判决,一经判决即生效力,不准撤诉、上诉、申诉,实行一审终审。对财产和子女问题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允许当事人进行撤诉、调解、上诉,并制作相应的裁判文书,实行二审终审。这虽然会出现在一个案件中适用两种程序、两份法律文书的现象,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反而有利于统一法院对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

   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产生的法律后果规定得比较笼统。尽管婚姻法第12 条提及要“照顾无过错方”,但如何照顾,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南京离婚律师司俊认为,可借鉴国外重在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推定配偶原则”,赋予无过错方享有法定配偶的某些权利。如享有这种婚姻善意持续期间,对方所得财产的公平分配权,从死者遗产中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等等。而且,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而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子女,从逻辑上讲,应是非婚生子女,但子女是无辜的,法律对他们的基本权利应提供保障。因此,应将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承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根据《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