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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迁址三公里职工拒同迁 离职主张经济补偿被驳浏览数:1次
单位搬迁至3公里外的邻镇,职工杨某因不愿随迁而离职,并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为由,诉至法院主张经济补偿4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原位于某市石板镇,杨某在该公司担任安装工。2010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地点在本市。今年初,因经营原因,该公司搬迁至该市陶家镇,两镇相邻,新旧厂址距离约3公里。杨某遂以厂址变更为由,自搬迁后未再回单位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本市。该公司虽将工厂迁至邻镇,但新址距原址仅3公里,且新、旧厂址均位于同一市内,属于杨某每日可以正常往返的地域范围。即便工厂迁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杨某上下班不便,但并未对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故该公司不存在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其迁址行为不构成违约,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郝绍彬 鄢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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