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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全体?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浏览数:92次
争议焦点:是否必须“意思表示到达其他债务人”? 有观点提出质疑:权利人仅向一名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该意思表示未必会转达给其他债务人,若仍认定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全体,似乎违背“意思表示到达主义”的基本法理。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涉他性不以“实际或应当到达”为前提 我们认为,权利人向一名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产生对全体连带债务人的时效中断效力,无需以该意思表示实际或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条件。 其法理基础,不仅源于连带债务人之间通常存在紧密联系、信息可能互通的现实考量,更根本的是基于连带债务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 连带债务的本质,是“一人行为,全体负责”。法律赋予债权人选择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的权利,正是为了强化债权保护、降低实现成本。若要求债权人必须“逐个通知”或证明“信息已传达”,将极大增加维权难度,违背连带责任制度的初衷。 因此,只要权利人依法向任一连带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发送催款函、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即视为对全体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同步中断。 律师实务提示: 法律赋予连带债务“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力,既是给债权人的“利器”,也是给债务人的“警钟”。主张权利不必“人手一份”,但证据必须“滴水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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